1. 即使计划建议以公开拍卖或非公开拍卖出售全部或部分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持续经营业务或按其他基础整体出售,分拆出售或采用其他方案,法院仍可批准。 2. 实施条例规定拍卖条件和程序,包括:a. 债务人证券、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拍卖起始价确定方法;b. 拍卖公告程序;c. 投标方式及密封投标规则;d. 投标人受其报价约束的情形;e. 无买方按底价购买时降低底价,并不设底价出售给最高报价人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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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使计划建议以公开拍卖或非公开拍卖出售全部或部分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持续经营业务或按其他基础整体出售,分拆出售或采用其他方案,法院仍可批准。 2. 实施条例规定拍卖条件和程序,包括:a. 债务人证券、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拍卖起始价确定方法;b. 拍卖公告程序;c. 投标方式及密封投标规则;d. 投标人受其报价约束的情形;e. 无买方按底价购买时降低底价,并不设底价出售给最高报价人的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