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批准或拒绝计划后十日内,受托人通知破产部门,附提交债权人的计划、会议记录、出席及投票证明。获批计划请求破产法院批准。 2. 债权人拒绝计划的,法院在部门获通知后十日内,责成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结合债权人意见和受托人看法,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作必要修改或提交替代计划。 3. 无论何种情形,法院应在部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清算和分配计划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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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批准或拒绝计划后十日内,受托人通知破产部门,附提交债权人的计划、会议记录、出席及投票证明。获批计划请求破产法院批准。 2. 债权人拒绝计划的,法院在部门获通知后十日内,责成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结合债权人意见和受托人看法,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作必要修改或提交替代计划。 3. 无论何种情形,法院应在部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批准清算和分配计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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