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55条

破产法院可应债务人或其受扶养人请求并听取受托人陈述,为已就其债务启动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确定生活费,或决定将其业务和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法院可视情况增加、减少或取消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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