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的处分被判对债权人不生效的,受让人应视情况向债务人或受托人返还从债务人取得之物;无法原物返还的,返还取得时的价值,并支付自取得日起该物产生的利息或孳息。 2. 受让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对价原物仍在债务人财产管理范围内的,有权取回;原物不存在的,可就债务人和债权人因处分获得的利益向其请求,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程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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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的处分被判对债权人不生效的,受让人应视情况向债务人或受托人返还从债务人取得之物;无法原物返还的,返还取得时的价值,并支付自取得日起该物产生的利息或孳息。 2. 受让人向债务人提供的对价原物仍在债务人财产管理范围内的,有权取回;原物不存在的,可就债务人和债权人因处分获得的利益向其请求,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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