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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53条
债务人因有偿对价负有终身定期给付或分期付款义务的,破产法院可应债权人请求,在听取受托人意见后十日内,命令留出足够金额并说明支付方式。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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