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26条

1. 不查封债务人及受扶养人的衣物、动产和必需品,依债务人签署清单交付。 2. 破产法院可命令不查封或解除对下列物品的查封:商业账簿、近期到期的流通票据和其他需采取保全程序的文件;处理债务人业务紧急事项所需资金;易损、价值立即下降或维护费用高昂的物品;决定继续经营时所需物品。 3. 第2款物品在法院指定人员在场时清点并交给受托人。 4. 商业账簿在法院当着债务人完成封账前不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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