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25条

1. 启动破产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破产法院指派破产部门工作人员查封债务人营业场所、办公室、仓库、账簿、文件和动产,并制作查封报告提交法院。 2. 法院认为可在一日内完成资产清点的,可指派适当人员清点,无须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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