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前未依本法第二章重组程序规定编制债务清单的,受托人应编制并取得破产法院批准。 2. 已编制的,受托人应自获通知任命之日,或其已任命时自启动破产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要求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此前未提交的最终请求。可通过公告要求;期后收到的请求除有法院认可理由外不予考虑。 3. 作为第1、2款例外,编制、更新适用本法第二章重组程序关于债务清单的规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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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前未依本法第二章重组程序规定编制债务清单的,受托人应编制并取得破产法院批准。 2. 已编制的,受托人应自获通知任命之日,或其已任命时自启动破产决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要求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此前未提交的最终请求。可通过公告要求;期后收到的请求除有法院认可理由外不予考虑。 3. 作为第1、2款例外,编制、更新适用本法第二章重组程序关于债务清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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