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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21条
破产部门应自案卷提交之日起十日内移送破产法院决定启动破产程序。案卷应记录自申请提交至启动决定作出期间采取的程序报告,并说明事实和法律理由。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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