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法

第37条

1. 监管机关、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企业和职业、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以及其董事会成员、雇员和依法授权代表,因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或违反为确保信息保密而设的任何法定、合同或行政限制,不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即使其未完全知悉犯罪性质或犯罪是否实际发生;但经证明报告出于恶意并意图损害他人的除外。 2. 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犯罪的刑事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已判处的刑罚亦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由该等犯罪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同样不适用时效。 3. 本法令规定不影响上述2014年第(7)号联邦法律的规定。 4. 依本法令第33条应受处罚且危及国家安全或利益的犯罪,以及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犯罪,视为危害国家内部及外部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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