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经证实的,法院应命令没收: a. 犯罪财产; b. 在犯罪财产与合法资金混合、无法扣押或负担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没收行为人所有的与犯罪财产价值相等的资金。 2. 无论犯罪财产由行为人还是其他人占有或所有,均应执行没收,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 因犯罪财产或等值资金不存在,或存在善意第三人权利而无法命令没收的,法院应处以相当于犯罪发生时该等财产价值的罚金。 4. 行为人身份不明、不负刑事责任,或对依本法令应受处罚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终止,不妨碍法院依职权或应检察机关请求,在证实被扣押犯罪财产与犯罪有关时命令没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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