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拒绝国际合作请求或附加限制执行的不合理、无正当理由条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如下理由拒绝: a. 请求涉及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海关或税务事项; b. 金融机构、DNFBP 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适用的保密要求,但信息在法律职业特权或职业秘密情形下取得的除外; c. 请求涉及本国正在侦查或司法追诉的犯罪;如会妨碍该程序,可推迟至程序完成后答复; d. 请求的外国主管机关与本国有关机关在性质或地位上不同。 2. 拒绝或推迟执行时,应将理由通知请求机关。 3. 不涉及强制措施的国际合作请求,不以双重犯罪为执行条件。 4. 涉及强制措施的,要求双重犯罪;如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本国和请求国现行立法均可处罚,即视为满足,不论犯罪类型、名称或类别。未满足时,经相关人员同意仍可执行所请求强制措施。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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