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58条

为请求和执行犯罪相关国际合作请求,有关机关应: 1. 及时、建设性、有效地提供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并主动或应请求交换信息; 2. 建立明确程序,对来件确定优先级并及时执行; 3. 相互合作、协调和交换信息,提高国际资产追回效率; 4. 及时与外国主管机关谈判、签订协定及其他机制; 5. 参加多边网络,促进资产追回领域迅速、建设性合作; 6. 考虑申请加入支持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的跨机构或跨机关网络; 7. 采取必要措施开展资产追回非正式合作,包括在正式请求前提供协助、向请求国更新请求状态,并在适当时依据初始请求提供协助而无需补充请求; 8. 必要时向外国主管机关请求补充信息,以执行或便利执行国际合作请求; 9. 代表外国对口机关请求并取得所需信息,并如同国内请求一样交换全部可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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