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34条

1. 非营利组织应与有关监管机关协调,履行下列义务: a. 采取经监管机关批准、有针对性、相称且风险为本的措施; b. 采用监管机关批准的最佳实践处理脆弱性,使其能够防止被滥用于恐怖融资; c. 建立明确政策,提高其活动和管理的问责、透明、诚信及公众信任; d. 在可能情况下通过受监管金融渠道进行交易,并依本国适用立法考虑各国金融部门能力差异及使用现金的风险。 2. 第1款义务亦适用于代表非营利组织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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