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打击商业欺诈法

第23条

1.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自收到依据本法令、其实施细则或实施决定作出的决定或措施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部长或主管机关负责人(视具体情形而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全部证明文件。申诉应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驳回。 2. 申诉人可自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申诉决定期限届满而未获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法院提起上诉。 3.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先行申诉且申诉被驳回,或者第2款所述期限届满而未获通知后,方可向主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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