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该部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希望使用主管法院已作出判决或最高委员会已发布命令销毁的欺诈、变质或假冒商品,则应根据规定的法律程序向主管法院或最高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提出申请。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a.考虑到此类商品性质的建议用途的声明。 b.使用商品的机制。 c.将受益于商品的使用的实体。 d.确认商品的使用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并且在再次处置商品之前应删除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 e.确认货物的使用不会对人类、动物或环境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任何损害。 3. 本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只有在主管法院或最高委员会(视情况而定)的决定尚未开始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提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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