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8条

补足税法 · 境外低税集团成员实体

对于位于阿曼苏丹国的母实体,就其不位于阿曼苏丹国的低税集团成员实体,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适用本法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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