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7条

补足税法 · 部分持股母实体

作为本法第5条和第6条的例外,位于阿曼苏丹国、并在财政年度内任何时点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集团成员实体所有权权益的部分持股母实体,应缴纳相当于分配给该集团成员实体份额的税款。若前述实体由另一部分持股母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且该另一母实体负有在该财政年度适用合格所得纳入规则的义务,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