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财政年度应当适用合格所得纳入规则(Qualified IIR)时,本法第5条不适用于下列任一实体: 1.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 2.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中间母实体控制性权益的另一中间母实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Tax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补足税法 · 合格所得纳入规则
就财政年度应当适用合格所得纳入规则(Qualified IIR)时,本法第5条不适用于下列任一实体: 1.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 2.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中间母实体控制性权益的另一中间母实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