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6条

补足税法 · 合格所得纳入规则

就财政年度应当适用合格所得纳入规则(Qualified IIR)时,本法第5条不适用于下列任一实体: 1.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 2.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中间母实体控制性权益的另一中间母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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