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5条

补足税法 · 补足税缴纳义务人

下列实体负有缴纳补足税的义务: 1. 在财政年度内任何期间位于阿曼苏丹国的集团成员实体。 2. 位于阿曼苏丹国、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实体,并在财政年度内任何时点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集团成员实体所有权权益的集团成员实体。 3. 位于阿曼苏丹国,并在财政年度内任何时点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集团成员实体所有权权益的中间母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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