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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0号决定:启用税务卡制度及其签发费第1–2条

  1. 第1条

    自2020年7月1日起,启用前述《所得税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卡制度。签发税务卡收取10(十)阿曼里亚尔的费用。

  2. 第2条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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