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人应在纳税期间届满后30日内,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向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尤其应载明: 1. 应税消费品的类别,以及在申报所属纳税期间内生产、进口、持有、加工或投入消费的件数或数量,并载明已放行、运输、遗失、损坏或灭失的数量。 2. 应税消费品的价值。 3. 申报所属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申报表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该纳税期间的税款,并应将核定结果及其依据通知登记人。 无论何种情形,自应提交申报表的纳税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五年,不得再核定税款。 进口人依实施条例规定的限制免于提交纳税申报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