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问题
融资公司自合同开始即将约定利息计入总额并分摊至各期款项的,不得再就未偿余额重复计算同一利息。
02
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判决是第一手来源。本页俄文、英文及中文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解读。
官方来源包含判决全文及已发布摘要与裁判规则;编辑解读不能取代阿拉伯文原文。
融资公司自合同开始即对其提供的融资计收利息,并将该利息分摊至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各期款项后,不得再次要求就剩余金额计算同一利息;否则即构成重复收取利息,依法不应允许。
03
适用范围
融资公司的上诉被驳回。争议请求是在原利息已计入融资总额并分摊至60期款项后,再收取累计利息。判决全文指出,另行约定且数额明确的逾期利息本可提出请求,但公司既未请求也未明确其数额。因此,本案并非全面禁止所有逾期费用;仍须核对合同及现行商法与中央银行规则。
04
相关法规
- 第55/1990号苏丹令颁布的《商法》第12条
- 融资协议及阿曼中央银行现行融资公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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