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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信用卡协议未约定利率时,发卡人无权主张利息;阿曼中央银行第1096号通告仅设定上限,本身不产生付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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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原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阿拉伯文是第一手来源;英文译文由技术局发布,俄文及中文为Smart Global Capital的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资料是阿曼最高法院技术局选编发布的法律原则(判决摘录),并非判决全文。
依据《商法》第80条,商业贷款或债务利息须由双方明示约定,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信用卡协议未载明利率时,发卡人无权主张利息。阿曼中央银行2010年5月20日第1096号通告仅规定年利率上限:工资转入该银行的客户为18%,其他客户为20%;只有双方已经约定利率时,该上限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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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18%和20%是该通告当时规定的历史上限,并非现行利率指引。仍须核对现行中央银行规则、合同、产品及客户身份。本原则与549/2018(A)和746/2018(B)案一致,但不能替代对各案事实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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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商法》第80条
- 第114/2000号苏丹令颁布的《银行法》第14条
- 阿曼中央银行2010年5月20日第1096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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