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90条

公司应有商号,该商号不得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但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依法登记在该自然人名下的专利,或者公司系转换为股份公司的除外。公司名称不得就公司的目的、身份或其成员身份产生误导。公司名称无论在何处出现,均应附有“阿曼公众股份公司”或“SAOG”字样,或者“阿曼封闭式股份公司”或“SAOC”字样。 善意第三人因违反前款规定而陷入错误的,实施该违反行为的人应就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向其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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