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78条

有限合伙公司的名称可以由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组成,并附加表明尚有其他合伙人的字样。公司名称无论在何处出现,均应附有“有限合伙公司”字样。 有限合伙人同意将其姓名列入公司名称的,对于善意与公司交易并认为其为普通合伙人的第三人,该有限合伙人应视同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使用专门商号,但须附有表明其为有限合伙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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