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61条

普通合伙公司的名称应由全体合伙人的姓名组成,也可以仅列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姓名并附加“及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符合真实情况;经非合伙人同意将其姓名列入公司名称的,该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使用专门商号,但须附有表明其为普通合伙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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