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2条

清算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人收取公司债权,并在收到以公司名义收取的款项后最多一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入清算中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清算人不得放弃任何担保或保证,也不得以低于其现值的价值接受为公司设立的担保。 除任命清算人的决定或判决已准许整体出售外,清算人不得整体出售公司资产及项目;自愿清算须取得合伙人或股东同意,强制清算须取得有管辖权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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