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51条

在清算决定或判决所规定的任何限制范围内,清算人有权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公司财产、收取公司债权、完成未结业务、变现资产及清偿债务。清算人尤其有权在第三人面前以及作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代表公司,并行使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权限。 清算决定或判决任命多名清算人的,除非该决定或判决授权其分别行动,各清算人应共同履职。因超越权限或履职过失致公司、合伙人、股东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各清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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