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43条

自愿清算时的合伙人协议或特别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强制清算时的判决,均须指定一名或多名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及清算完成期限。清算人应获准从事会计和审计职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自愿清算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仅可由主管机关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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