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30条

第一编 · 一般规定 · 第三章 · 公司转换、合并、解散与清算 · 第一节 · 转换

公司在满足拟转换公司形式的设立条件后,可以依照修改设立文件的规则作出决议,转换为另一种公司形式。转换决议须附公司资产及债务清单,并列明其估值;公司转换应由登记机关作出登记标注。 转换决议应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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