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8条

未经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大会(视情况而定)事先批准,任何合伙人、股东、经理、董事会或其成员均不得为本人或第三人利益使用公司资产或资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其二亲等以内亲属的利益与公司订立任何协议。 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订立的通常合同不受前款限制。 违反本条的人应就其因违反行为取得的利益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向公司承担责任;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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