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39条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中的出资可为现金或实物,但不得以服务或劳务出资。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为代股份公司发行伊斯兰债券或债券而设立的一人公司除外。 编辑说明: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使用“伊斯兰债券或债券”(الصكوك أو السندات),而FSA发布的英文译本使用 bonds or securitie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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