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17条

董事会应至少在年度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随出席邀请向每一股东及有权出席大会的任何人发送经审计财务报表摘要,以及董事会和审计师相关报告的副本。上述报表、报告及股东大会就此作出的决议副本,应自大会召开之日起七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