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杜库姆、苏哈尔、塞拉莱或马祖纳设立公司,并不会仅因地址而自动成为“免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海关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证明要求。本文将园区宣传与具体项目的法律税务分析分开说明。
- 第38/2025号皇家法令规定十年所得税豁免;特殊性质活动可按实施规则再续期两个同等期间,并须取得财政部长决定。
- 对现有项目已经授予的优惠在各自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
- 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与再保险、电信、建筑、陆路运输和海上运输不适用第27条所得税豁免。
- 增值税零税率仅适用于与获认定Special Zone有关且满足全部条件并留存证据的供应。
01
园区是一套法律制度,不是现成的税务答案
阿曼设有自由区、经济特区和工业城。其商业条件可能相似,但税务结果取决于法律、园区设立法令、OPAZ决定、企业牌照、税务决定及实际交易。
建立财务模型前,应确认园区法律地位、经营开始日期、过渡制度、获许可活动以及每项供应的地域。仅在园区租用办公室或仓库并不足够。
02
第38/2025号皇家法令带来的变化
第38/2025号皇家法令建立统一的《经济特区与自由区法》,并废止原第56/2002号一般自由区法。
法令第二条保留对现有运营商和企业已经授予的优惠,直至相应期限届满。因此同一园区内两家公司可能适用不同依据及豁免期限。
- 01
新项目:以第38/2025号法律及其实施框架为起点。
- 02
现有项目:核查原决定、协议及剩余优惠期限。
- 03
项目扩展:另行确认新增活动或资产是否享受优惠。
03
所得税:十年,但并非自动适用
第27条规定,自开始经营活动之日起,园区企业及运营商可获十年所得税豁免;特殊性质活动可依实施规则再续期两个同等期间。
豁免须由财政部长决定确认。企业仍应提交纳税申报表及附件,因此会计记录、合同及合规证据不可缺少。
- 01
证明获许可活动的实际开始日期。
- 02
取得适用于本项目的豁免决定。
- 03
继续提交申报并保存附件。
- 04
重新评估境内、关联方及新增业务。
04
不适用所得税豁免的行业
新法排除银行、金融机构、保险与再保险、电信、建筑、陆路运输和海上运输企业。
应按业务实质划分。货运代理、仓储、港口服务与海上承运并非当然属于同一活动;申请前应审查合同、收入流及牌照。
- 01
不要将“物流”视为统一税务分类。
- 02
分别分析运输、代理、仓储和服务职能。
- 03
金融产品应同时分析CBO或FSA牌照与税务。
05
增值税:Special Zone不等于全面零税率
阿曼增值税标准税率为5%。税务局指南仅对被认定为增值税Special Zone的地区适用特殊规则,并列明马祖纳、苏哈尔、塞拉莱和杜库姆;新园区资格须在交易日重新核查。
园区企业仍适用普通登记门槛:居民强制登记OMR 38,500,自愿登记OMR 19,250。申请附商业登记及园区牌照;指南还规定获认可的Special Zone主体不得加入VAT group。
- 01
园区增值税地位与公司牌照分别核验。
- 02
零税率供应计入登记门槛。
- 03
适用零税率仍须申报和保存记录。
06
货物与海关:运输路径决定结果
向Special Zone供应或区内供应货物,在满足实施条例第101至106条条件时可适用零税率。货物从园区进入阿曼境内通常构成进口,由进口方缴纳进口增值税。
第38/2025号法律第28和29条为合资格经营资产、材料及出口至阿曼境外的产品规定海关优惠。将免税进口资产改作其他用途,可能需要批准并补缴关税。
- 01
记录供应方、客户、路线及海关状态。
- 02
确保发票、运输单据、报关单与园区牌照一致。
- 03
分别测算境内销售与再出口。
07
服务何时可能适用0%增值税
向Special Zone、从Special Zone或区内提供的服务仍属于阿曼增值税制度。若客户为应税主体、已由园区运营方登记并许可,且服务用于区内经营活动,第107条可允许适用零税率。
供应方须取得客户签署的声明。餐饮、酒店、食品、文化、体育、教育及娱乐等列明服务不适用此路径。园区向阿曼境内客户提供服务通常适用5%,除非其他规则另有规定。
- 01
核验客户身份及VAT号码。
- 02
适用零税率前取得第107条声明。
- 03
证明服务用于园区经营活动。
- 04
外国供应商另行分析反向征收。
08
建立可审计的税务模型
针对每项收入记录交易对手、货物或服务、供应地、实际路线、增值税处理、海关状态及所得税豁免依据。
设立前比较境内与园区方案,包括场地、人员、阿曼化、银行开户、境内销售与出口。产品、市场、仓库、合同或法律变化时及时更新。
- 01
按经营逻辑而非宣传优惠选择园区。
- 02
取得商业登记、园区及行业牌照。
- 03
完成豁免与VAT程序。
- 04
区分园区/境内及货物/服务核算。
- 05
每季度复核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