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期限从公告日起算,而非实际获知日
为参加观察程序中的首次债权人会议,第71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个日历日。逾期不消灭债权,但转至下一程序审查,债权人可能失去对早期决策的影响。
- 日历
- 固定官方公告日与截止日。
- 申报
- 电子提交法院并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 金额
- 区分本金、利息、罚则和费用。
- 地位
- 明确主张担保及清偿顺位。
02
合同证明法律基础,但未必证明债务真实
法院审查真实履行:交付、工作成果、货物使用、借款流向、资金来源、签字权限以及会计税务记录。对账单或付款指令不能替代完整商业链条。
03
生效判决很重要,但破产法院仍审查债权地位
生效裁判通常确认债务及金额,但顺位、担保及集团内融资性质仍由破产法院判断。还应审查其他债权人是否参加原诉讼以及是否存在人为取得判决。
04
异议应提出一套替代事实解释
指出具体异常:不可能履行、过账式资金、出借人资金能力不足、原始单据矛盾、非市场条件、对向资金流及关联关系,并申请调取银行、税务、公司和集团文件。
05
虚构债务会制造虚假表决权并稀释受偿
虚假借款、供货或工程可能用于控制会议或分流财产。应追踪资金和货物、生产能力、仓储物流、最终受益人、融资来源与协同行为。
06
关联关系提高披露标准,但不自动否定债权
最高法院要求关联债权人消除合理怀疑,披露交易及集团内资金再分配的重要事实;但关联本身不足以自动将真实商业债权劣后。
07
控制人的补偿性融资不得与独立债权人平等竞争
控制人在财产危机中继续融资而非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时,其返还请求可能列于清算剩余分配之前的特殊劣后顺位。需审查危机日期、目的、真实重整计划及其与独立贷款的区别。
08
债权转让不能清除原有顺位
转让给表面独立的受让人不会提升补偿性融资的顺位。审查原债权人、债务产生时间和经济背景、转让价格和付款、受让人控制及协同行为。
09
担保地位须与主债权一并证明
提交担保合同、标的识别、登记、设立时间、担保范围及债务人拥有财产的证明;另行检查可撤销性、后顺位担保、收益、保管费用和出售条件。
10
清偿顺位决定参与程序的经济结果
区分程序后费用与表内债权、本金与制裁、担保与无担保部分。一般规则下,担保变价款的70%支付担保债权人;担保信贷合同为80%,并适用第138条的专项分配。
11
外国债权人既要证明债务,也要证明文件在俄罗斯的效力
审查管辖、准据法、争议条款、裁判承认、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翻译、币种及金额。没有外国裁判时,按适用实体法证明债务。
12
改革后部分债权可不经开庭审查
没有有理由异议时,法院可不传唤当事人而仅作出主文。申请完整理由及上诉需严格控制短期限。新发现的无根据或顺位事实,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三个月内申请删除或调整顺位。
13
债权申报材料包
公告与日历;金额计算;全部合同;原始单据;裁判;银行流水;资金来源;会计税务记录;通信;授权;关联披露;转让历史;担保及登记;汇率计算;送达证明;预期异议答复。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