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产品安全法

第9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处以监禁和/或不少于(10万迪拉姆)十万阿联酋迪拉姆且不超过(1,000,000迪拉姆)一百万阿联酋迪拉姆的罚款: 一、在主管部要求提交产品或其各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之前将产品引入市场,或在提交报告后但在主管部受理之前将产品引入市场。 二、拒绝与主管部门合作以避免因不安全产品可能造成的风险。 3. 供应商在国家提供产品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监控产品安全。 四、在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召回决定或者不召回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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