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产品安全法

第4条

1、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安全: a.产品符合相关法律、决议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的规格和特性,以及其所经历的过程的强制性要求或任何其他技术要求。 b.根据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控制措施,该产品符合涵盖产品安全方面的批准标准,或符合国外可接受的实体制定并经该部批准的任何其他标准。 2.如果上述第(1)项中规定的两种情况不适用于该产品,则应向该部提交由可接受的实体出具的该产品或其各个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控制措施,由该部仔细阅读和接受,但须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特性,包括组件、包装和组装以及维护说明。 b.如果预期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则产品对其他产品的影响。 c.展示产品、其标签、与产品使用或使用后处置相关的任何说明以及工厂定义的任何其他说明。 d.识别使用产品时面临风险的消费者类别和年龄,特别是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 e.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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