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明确阿联酋哪些实体须提交第二支柱信息申报、何时可由指定本地实体代报,以及何时可采用合格境外申报。
- 可由指定本地实体申报。
- 明确阿联酋申报主体类别。
- 境外申报不免除本地通知。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阿联酋成员实体(投资实体除外)、阿联酋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依阿联酋法律设立的无国籍反向混合实体;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财年适用。
限制与排除
合格境外申报可替代本地申报表,但不免除规定的本地通知;投资实体不属于主要申报主体。
03
文件正文
已发布独立四语编辑概述;站内暂未转载法规全文。
这是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文本或完整译文。适用时须核对阿拉伯文原文、现行版本及过渡条款。
已发布独立四语编辑概述;站内暂未转载法规全文。. 这是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文本或完整译文。适用时须核对阿拉伯文原文、现行版本及过渡条款。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文本为准;官方门户的英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页为 SGC 独立编辑概述。
法律审核
已核对编号、日期、适用范围、主要例外、生效状态及官方链接;本概述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 2026年9月13日
转载状态
仅使用法规元数据、官方直链及原创编辑说明;不复制 FTA/MoF 的 PDF、版式或汇编。发布全文前须另行核查来源及使用条件。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3日——发布;适用于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财年。
- 2026年9月13日审核
06
官方原始来源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133 of 2026
仅使用法规元数据、官方直链及原创编辑说明;不复制 FTA/MoF 的 PDF、版式或汇编。发布全文前须另行核查来源及使用条件。
核对官方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