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明确阿联酋哪些实体须提交第二支柱信息申报、何时可由指定本地实体代报,以及何时可采用合格境外申报。
- 可由指定本地实体申报。
- 明确阿联酋申报主体类别。
- 境外申报不免除本地通知。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阿联酋成员实体(投资实体除外)、阿联酋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依阿联酋法律设立的无国籍反向混合实体;自2025年1月1日起的财年适用。
限制与排除
合格境外申报可替代本地申报表,但不免除规定的本地通知;投资实体不属于主要申报主体。
05
官方原始来源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133 of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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