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79条

1. 丈夫的住所或居所已知,但离开妻子不少于六个月的,妻子有权请求司法离婚,即使丈夫有可供支付扶养费的财产亦同;因工作而离开的除外。法院只有在警告丈夫应与妻子共同居住、将妻子接至其所在地或者与其离婚,并自警告送达之日起给予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期限后,方可作出判决。 2. 失踪丈夫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的,妻子可请求司法离婚;法院须经调查、寻找,并自起诉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判决。 3. 丈夫经终局判决被判处三年以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妻子在其被监禁满一年后可请求法院判决不可撤销离婚,即使丈夫有可供妻子维持生活的财产亦同。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契约,以丈夫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获释且剩余刑期不少于六个月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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