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74条

两名调解仲裁人无法促成夫妻和解的,应决定其认为适当的分离方式,可以有对价,也可以无对价。法院应结合导致分离的因素及夫妻各自作用确定对价;任何情况下,女方支付的对价不得超过婚姻文件记载的彩礼。两名调解仲裁人应向法院提交报告,载明其为促成和解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最终意见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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