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健全心智并年满十八周岁者,具备完全婚姻行为能力。 2. 禁止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办理婚姻登记,但经法院许可,且法院确认该婚姻符合当事人利益,并符合内阁根据司法部长建议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未满十八周岁者结婚规则和程序的除外。 3. 未满十八周岁者请求结婚,而其婚姻监护人拒绝安排婚姻的,可将该事项提交法院。法院应在通知监护人后指定其到庭陈述意见的期限;监护人未到庭,或者到庭但其反对理由不正当的,由法院准许婚姻。 4. 心智健全且已依法缔结有效婚姻的人,即使尚未达到一般成年年龄,也具有就婚姻及其法律后果相关的一切事项参加诉讼和委托代理人的能力。 5. 未婚妻为处女,且其与未婚夫年龄相差超过三十年的,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缔结婚姻。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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