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81条

受遗赠人可以是下列任何一类主体: 1. 特定的生存自然人或者胎儿; 2. 确定或不确定范围的人; 3. 伊斯兰教法允许的慈善用途; 4. 清真寺或者宗教慈善捐赠(瓦克夫); 5. 国家现行法律允许接受遗赠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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