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多名遗嘱监护人的,除遗嘱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则确定监护方式: 1. 父亲在同一遗嘱中指定数人的,由各人共同履行遗嘱监护职责;除非父亲授予某人单独行动权,或者其余遗嘱监护人授权该人,否则任何人不得单独行事; 2. 父亲在数份遗嘱中指定数人,且后受指定者不知道先前指定的,各人共同履行遗嘱监护职责,但法院认为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宜共同履职的除外; 3. 父亲先指定一人、后又指定另一人的,由后受指定者担任遗嘱监护人,但有证据表明二人应共同履职的除外。 父亲未确定各遗嘱监护人权限的,法院可分别确定其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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