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10条

1. 每一受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由其经济宽裕且依法可能继承其遗产的亲属,按继承顺位及继承份额承担;相应继承人无清偿能力的,由下一继承顺位承担。 2. 受扶养人有数名,而扶养义务人无力全部扶养的,按下列顺序优先:妻子、子女、父母、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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