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108条

1. 父母扶养费应按每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在子女间分配。 2. 子女自愿扶养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无权向兄弟姐妹追偿。 3. 法院已经判决子女承担扶养义务,而其中一名子女以追偿为目的实际支出费用的,可依判决向每名兄弟姐妹追偿其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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