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在押人员精神治疗的医生发现其患精神疾病的,应转诊至辖区内最近的精神卫生设施评估并出具医疗报告。 2. 医疗报告提交检察机关,由其命令安置于卫生设施,所度期间从刑期中扣除。任何情况下,安置精神疾病在押人员均须经主管卫生机关批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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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在押人员精神治疗的医生发现其患精神疾病的,应转诊至辖区内最近的精神卫生设施评估并出具医疗报告。 2. 医疗报告提交检察机关,由其命令安置于卫生设施,所度期间从刑期中扣除。任何情况下,安置精神疾病在押人员均须经主管卫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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