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药房负责人应在每年一月和七月的前十五日内,以挂号信向主管行政机关报送其签署的详细报表,载明截至前六个月末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