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药学职业及药事机构法

第149条

1. 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未经阿联酋药品管理局或主管卫生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批准,不得将临床或非临床研究机构迁至其他地点,也不得变更作为许可依据的布局方案。 2. 在不影响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经相应机关批准,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将研究机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主管卫生机关可为该项转让增设条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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