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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工业大麻工业及医疗用途管理法
第35条
本法令实施条例应由内阁根据部长建议并与有关联邦、地方机关协调,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发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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